辦理出口許可證需要的資料包括:
1.各類進出口企業申領出口許可證時,應向發證機關提供的一般文件和材料:
?出口許可證申請表(正本),需填寫清楚并加蓋申領單位公章,所填寫內容必須規范。
?出口合同(正本復印件)。
?申領單位的公函或申領人的工作證;代辦人員應出示委托單位的委托函。
?非外貿單位(指沒有外貿經營權的各機關、團體和企事業單位)申領出口許可證,需提供其主管部門(司、局級以上)證明。
?第一次辦理出口許可證的申領單位,應提供外經貿部或經其授權的地方外經貿主管部門批準企業進出口經營權的文件(正本復印件)。
?外商投資企業第一次出口申領許可證,應提供政府主管部門批準該企業的批準證書和營業執照(復印件),由發證機關存檔備案。
1.特定情況下應提交的文件:
?國家規定統一聯合經營的出口商品,應提供主營公司簽訂的出口合同及配額單位與主營公司簽訂的代理出口協議。
?配額單位請外貿企業代理出口的,企業需持兩企業簽署的代理協議辦理申領手續,并提供該代理出口協議(正本復印件),申請表備注欄應注明由某某企業代理出口。
?對實行出口配額招標的商品和出口配額有償使用的商品,企業申領出口許可證時,應附商會出具的《申領配額有償使用商品出口許可證證明書》、《申領配額招標商品出口許可證證明書》。
?以加工貿易方式出口屬出口配額、許可證管理的商品,企業應提交區外經貿廳簽發的《加工貿易業務批準證》、《海關加工貿易登記手冊》(正本復印件)。對加工復出口的白銀另需提交外經貿部批件。
請注意,許可證申領人應由對外成交單位正式工作人員持證申領。異地辦理許可證,因特殊情況確需委托他人代辦的,代辦人應提供委托單位的委托公函及代辦人身份證明。此外,許可證一經簽發,不得更改證面任何內容,如需更改或展期,應提供相關材料和申請。
以上所需材料可能因實際情況而有所不同,請以政府官方網站的信息為準進行準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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