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注冊資金是可以變更減少的,但必須符合法定的程序,且減額有一定限度。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四十三條,股東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除本法有規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規定。股東會會議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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