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權轉讓合同的雙方當事人為納稅義務人,需申報繳納股權轉讓印花稅。涉及股權轉讓的企業沒有繳納印花稅的義務。具體的繳納規則如下:
1.非上市公司股權轉讓的印花稅率為:由立據雙方依據協議價格(即所載金額)的萬分之五的稅率計征印花稅。
2.上市公司股權轉讓的印花稅率:經國務院批準,財政部決定,從2008年9月19日起,對證券交易印花稅政策進行調整,由現行雙邊征收改為單邊征收,稅率保持1‰。即對買賣、繼承、贈予所書立的A股、B股股權轉讓書據,由立據雙方當事人分別按1‰的稅率繳納證券交易印花稅,改為由出讓方按1‰的稅率繳納證券交易印花稅,受讓方不再征收。但現階段可以享受減半征收優惠,即稅率為萬分之五。
因此,股權轉讓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在股權轉讓發生時,需要依據上述規則計算并繳納相應的印花稅。具體的繳納方式和流程可能因地區而異,建議咨詢當地稅務部門或專業稅務顧問獲取詳細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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