契稅滯納金的計算方法如下:
契稅滯納金是對不按納稅期限繳納稅款的納稅人,按滯納天數加收滯納稅款一定比例的款項,它是稅務機關對逾期繳納稅款的納稅人給予經濟制裁的一種措施。
納稅人進行納稅申報的,征收機關核定的稅款繳納期限屆滿的次日為計算滯納金的起始日期。
納稅人未進行納稅申報的,其取得土地房屋權屬證明的次日為滯納金計算的起始日期。滯納金的比例根據規定,有兩種情況,一種是發生在2001年4月30日以前的,按照原《稅收征管法》規定,按日加收滯納稅款2‰的滯納金。另一種情況是發生在2001年5月1日以后的,統一按照《稅收征管法》規定,按日加收滯納稅款萬分之五的滯納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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