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商品和服務稅收分類與編碼(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18〕149號)的規定,只有符合規定的農產品收購發票才能作為抵扣憑證。具體來說,以下情況下的農產品收購發票可以用于抵扣進項稅額:
1.納稅人購進的貨物或應稅勞務,其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上注明的價款為含稅金額,且該貨物的實際價格低于增值稅稅率時,可按發票上注明的增值稅稅額進行扣除;
2.如果購買的是免稅農產品,則需要提供相關證明材料來申請退還已繳納的增值稅。如果無法提供相應的證明材料,那么就不能抵扣進項稅額了。
因此,如果您想將農產品收購發票用于抵扣進項稅額的,請確保您所購入的農產品的實際價格是包含增值稅稅率的,并且符合上述規定條件之一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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