乙公司與丙公司之間的確存在股權轉讓問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的規定,股東可以自由轉讓其持有的股份或出資,但需遵守一定的限制和條件:
1.股東向其他股東或者持有相同比例的其他股權的股東轉讓其股權時,無需征得公司的同意;但是,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除外。這意味著如果公司章程規定不得對外轉讓股權,則該股權不能被轉讓。
2.如果股東將其所持股份的全部或部分全部轉讓給同一人,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這意味著當甲將自己持有的乙的股份全部轉給丁后,需要獲得乙公司中剩余股東(包括乙)過半數的同意才能完成股權變更手續。
3.在股權轉讓過程中,如果涉及第三人的利益,應當事先取得其同意。例如,如果甲將自己的部分股份轉移給乙,同時又將該股份的一部分轉移給丙作為補償,那么甲、乙、丙三方都需要取得對方的書面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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