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規模納稅人增值稅是指在我國境內生產、經營的納稅人為一般納稅人以外的企業和個體工商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的規定,小規模納稅人應當按照規定繳納增值稅并辦理相關稅務登記手續。
一、增值稅的計稅依據
1. 銷售貨物或者提供應稅勞務:按照銷售額和規定的稅率計算應納稅額;2. 進口貨物:按照海關核定的完稅價格加上關稅和其他法定稅費后的金額作為計稅依據;3. 在境外購進貨物的,以該貨物的到岸價格為計稅依據。
二、增值稅的稅率
1. 小規模納稅人的征收率為3%;對于銷售不動產、轉讓無形資產以及提供勞務服務等特殊行業的小規模納稅人,可以申請減按1%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稅。
2. 大型企業的適用稅率為6%,但可以選擇簡易辦法計算繳納增值稅,即按月度或季度申報繳納增值稅,并在規定的期限內繳清稅款。小型微利企業可以選擇享受減半征稅政策,其適用的征收率和應納稅額的計算方法如下:
(1)征收率的計算公式為:應納增值稅額 = 應征增值稅銷售額 × 征收率
其中,“應征增值稅銷售額”指納稅人當期銷售貨物或提供應稅勞務取得的全部收入減去免稅銷售額后的余額。如果當期的免稅銷售額大于零時,則應納增值稅額等于應征增值稅銷售額乘以征收率;否則,應納增值稅額等于零。
(2)應納稅額的計算公式為:應納稅額 = 當期銷項稅額 - 當期進項稅額
其中,“當期銷項稅額”指本期銷售貨物或提供應稅勞務所負擔的增值稅額;“當期進項稅額”指本期購入貨物或接受應稅勞務支付的增值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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