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納稅人的簡易征收適用于以下情況:
1.銷售貨物或者提供應稅勞務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年應征增值稅銷售額(以下簡稱應稅銷售額)不超過規定標準(不含已辦理出口退稅或免稅的貨物和勞務)的。
2.小規模納稅人中的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和個體工商戶。
3.其他經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人民政府批準,可以減按10%的稅率征收增值稅的小規模納稅人。
4.年應稅銷售額超過規定標準但不超過30萬元的其他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和個體工商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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