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二條規定,未取得食品生產許可證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并處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許可證。因此,如果企業沒有獲得食品生產許可證,將會面臨以下處罰:
1.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這包括被查獲的產品、原材料等物品以及相關的工具設備等。
2.罰款。對于情節輕微的企業,可能會處以5000元以下的罰款;而對于情節嚴重或屢次違反規定的企業,則可能受到更嚴厲的懲罰,如吊銷許可證。
需要注意的是,根據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食品生產許可證是企業進行合法生產經營的前提條件之一。因此,企業應當嚴格遵守相關規定,依法辦理食品生產許可證手續,確保產品質量和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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