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微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計算,主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五條,即企業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不征稅收入、免稅收入、各項扣除以及允許彌補的以前年度虧損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對于小型微利企業,年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100萬元的部分,減按12.5%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實際稅負降至2.5%(12.5%×20%)。而年應納稅所得額超過100萬元但不超過300萬元的部分,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實際稅負降至10%(50%×20%)。
舉個例子,如果A企業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條件,2021年第1季度應納稅所得額為50萬元,那么在第1季度預繳申報時,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實際應納所得稅額=50×12.5%×20%=1.25萬元,減免所得稅額=50×25%-1.25=11.25萬元。如果A企業2021年第1-2季度累計應納稅所得額為150萬元,那么在第2季度預繳申報時,同樣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實際應納所得稅額=100×12.5%×20%+(150-100)×50%×20%=2.5+5=7.5萬元,減免所得稅額=150×25%-7.5=30萬元。
總的來說,小型微利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計算較為復雜,需要考慮到不同的應納稅所得額區間和相應的稅收優惠政策。建議在實際操作時咨詢專業稅務人員或機構,以確保準確計算和繳納稅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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